索引号: | msqrmzf-2024-0059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明山区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锐豪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锐豪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辽宁锐豪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锐豪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镇红脸村,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环保投资19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6.3%。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石灰石破碎生产线1条,包括破碎机2台、振动筛2台、磨粉机1台、封闭输送皮带、钩机1台、除尘设备3台,项目占地面积8572m2,破碎车间建筑面积1500m2,建成后年产30万吨石灰石的生产能力。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在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散体材料和废弃物运输时需密闭、包扎、覆盖,在定期洒水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间产生的施工废水经简易沉砂池澄清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施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高噪声设备周围适当设置屏障,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1#箱式破碎机和1#振动筛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2#箱式破碎机、2#振动筛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磨粉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3#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99.5%)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7座封闭成品仓仓顶分别配套过滤除尘装置,成品贮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过滤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表1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厂房封闭,设置全封闭原料库,并配套喷淋抑尘装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洒水抑尘用水和喷淋抑尘用水全部蒸发,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做基础减振处理,经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5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危废贮存点采取混凝土地面防渗及密闭措施,应符合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渗漏的环保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机油,均采用专用废油收集桶进行贮存,危废贮存点对地面及裙角均采取抗渗水泥防渗,地面及四周裙脚均应耐腐蚀,耐热且表面无裂隙,同时设置泄漏液体的收集装置,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