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明山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试行)的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1-09-30 | 成文日期: | 2011-09-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明山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试行)的
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明山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明山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本溪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本人社发〔2010〕101号)和《本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11〕2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备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设备、建设规模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药品购销、人事制度、绩效工资、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改革,并取消药品加成。
(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在落实医改政府卫生投
入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我区财政经济状况、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实际,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
二 、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单位范围
由我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中,2011年1月1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工作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人社发〔2011〕103号)的规定,确定牛心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卧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台子卫生院的编制人数。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结合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435号)精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及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工资制度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文件的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当。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为保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稳定,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补偿与医疗服务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如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1.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按照2010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由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
10%津贴、房补、护龄工资、独生子女费组成;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0%左右。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左右;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
2. 实施绩效考核
根据《本溪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本人社发〔2010〕101号)精神,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重点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确定绩效补助,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三)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1. 核定收入
按照核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收入的核定要依据本年度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及服务项目的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后予以确定。
2. 核定支出
基层医疗机构的支出是指机构运行经费,包含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
(1)人员经费支出:按实际在编人员、非编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费用核定,核定的工资水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实行绩效工资后与绩效考核挂钩。
(2)业务经费支出:药品、卫生耗材、水电、房租、基本设备维修和更新添置及公务费用等。
药品、卫生材料费:以上一年度药品、卫生材料费为基数核定。
水电费:以上一年度的水电费支出为基数核定。
公务经费:按上一年度公务经费支出额为基础,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数量、质量和综合服务成本,再合理确定支出额度。
其他支出:医疗机构基本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购置、房屋修缮、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等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经审核确定后,统筹核定。具体如下:
三家基层医疗单位现有编制151人,其中卧龙77人、牛心台59人、高台子15人。新核定编制55人,其中卧龙19人、牛心台14人、高台子22人(含乡防保人员4人)。现有在职职工108人(卧龙57人、牛心台41人、高台子10人),退休54人(卧龙19人、牛心台29人、高台子6人)。
按目前现有在职职工工资中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计算,实行药品零差价后维持正常运转经费具体如下:
1. 退休人员津贴补贴:74.04万元/年;
2. 在职人员工资:308.65万元/年;
3. 奖励性绩效工资:74.18万元/年;
4. 缴纳社会保险:71.88万元/年;
5. 住房公积金:38.28万元/年;
6. 单位取暖费:15.86万元/年;
7. 个人取暖费财政补贴部分:8.15万元/年;
8. 公用经费:27万元/年;
9. 药品管理费:9900元/年;
10. 公卫支出:46.5万元/年。
合计:全年共需665.53万元/年,人均为0.51万元/月。
(四)绩效考核补助
为建立公平和效率的运行机制,政府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数量,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我区3家基层医疗单位按照1-8月患者量核算,预计全年医疗项目补助资金81.8万元。
按照文件要求,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助,年度执行中按70%进行拨款,其余30%按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考核结果,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规定全额拨付补助经费;分数低于90分的,将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得分比率,给予部分补助。
(五)经费补助方式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的人口、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数量,通过考核拨付资金。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为人均25元(省财政人均14元,市区各负担人均5.5元),每年年初,按照服务人口由区级财政预拨50%的补助资金,年终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由各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项目补偿。按照《本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11〕219号)精神,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检查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每月25日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和补助标准,拨付门诊补偿资金80%部分。年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一次性结算。
3. 收支缺口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并按照综合考核结果及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对虚报、多报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骗取门诊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多报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骗取门诊补偿资金额度在5%以上10%以下,取消一个月的经费补助;骗取门诊补偿资金额度在10%以上,取消一个季度的经费补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销售及机构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项医疗补助资金应按照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