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05-08 | 成文日期: | 2014-05-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本明政告字〔2014〕1号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营造市容整洁、道路畅通、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本溪市禁止居住区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临街门面和住宅区的环境卫生;住宅区小开荒和违章建设行为;城区广告设置和市场环境。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临街经营店铺门面环境。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所有商品一律入店经营,严禁超出商场、门店外墙经营;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二)整治“以路为市”的占道经营行为。重点整治长江购物周边、西芬永利市场、高峪农贸市场周边、大峪市场等区域的马路市场;主次干道两侧占道堆码的各类物品,由各业主负责,在本通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区政府将责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清除。
(三)整治夜市烧烤摊区。城区主干道两侧及公园内严禁设置夜市烧烤摊点。经批准的各夜市烧烤经营业主必须在指定地点及规定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四)规范城区广告。对在城区范围内擅自设置、不规范设置、过期、污秽破损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广告牌、店面招牌、指示牌、横条幅等,业主必须在本通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将责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对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业主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其按规范整改到位。
(五)整治扬尘污染。城区各建设工地要推行湿法作业,完善建筑工地冲洗设施,做到车辆冲洗后再出场;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在城区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搅拌混凝土,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城区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搅拌混凝土的,区政府将责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和处罚。
(六)整治住宅区。在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单体独立房屋、未经验收但已入住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区域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土地、绿地进行开垦种植(小开荒)。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及“小开荒”的,区政府将责成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清理;逾期拒不拆除、清理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和处罚。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