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做好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工作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4-10-21 | 成文日期: | 2014-10-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做好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工作
2014年9月26日,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对照旧条例,新的条例有以下八个鲜明特点:
一、突出新的水土保持规划
二、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
三、突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前置地位
四、突出了水土保持费计费方式
五、突出了乡镇政府的水保责任
六、突出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七、突出了水土流失治理,强化了管理责任
八、突出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在新条例颁布之后,明山区水土保持部门将新条例更好更快的宣传贯彻下去,制定宣传措施,做好全面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