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明山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1-11 | 成文日期: | 2016-0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明山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要求,有效强化县(区)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我区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以区、街道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二级网格,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
(一)网格划分
1.二级网格。在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承担环境监管部门责任。
2.三级网格。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主任承担三级网格主体责任。乡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职责
1.二级网格。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强化协同监管,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信息。
(1)区政府办公室,责任人:李喜波。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导。
(2)区环保局,责任人:吕万义。深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3)区城建局,责任人:李成林。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负责城市路面降尘,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
(4)区农发局,责任人:马淑英。负责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5)区林业局,责任人:许俊海。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农作物秸秆焚烧的督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负责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6)区安监局,责任人:徐树伟。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
(7)区动监局,责任人:韩洪发。负责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加强对养殖场排污口检查,避免出现污水跑冒滴漏渗,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8)区综合执法局,责任人:周健。负责加强沿街占道露天烧烤管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施工配套设施,减少车辆运输沿路污染。
(9)区规划局,责任人:崔锡仁。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10)国土明山分局,责任人:马朝阳。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土地实施规划和监管;制订并实施矿山关停计划,办理矿山关闭手续,停止审批新增矿山项目;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11)明山公安分局,责任人:李溪。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三级网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对所辖办事处内各类排污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辖区内排污企业环保档案。
大气监测点位负责人及各驻街道环保员职责:依据网格划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大气、水、噪声、固废等环境污染防治和调查处理,督促污染防治,调处环境信访,化解环境风险,建立街道环保档案,深化生态创建和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加强大气自动监控点位及周边环境治理,提升空气监控指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各类环境问题。
(三)网格运行
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1. 出台方案阶段(2015年10月)。建立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明确网格划分的原则及任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经会签后下发。
2. 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区域、责任人员、职能任务。
3. 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12月起)。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自2015年12月起,全区各网格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巡查、查处、监督、评价机制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2015年11月30日前,向上级政府报送辖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如有变化及时更新上报并重新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区环境监管网格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提高保障能力。
在人员保障方面,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对于街道办事处未设置环保机构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指派2人及2人以上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完善制度规范。
1.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召集。
2.联合执法制度。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3.联合审批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4.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6.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严格问责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