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水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8-10 成文日期: 2016-08-1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水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0 14:57:13 【字体: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要求,现将《本溪市明山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本溪市明山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水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实施碧水工程,坚持水质改善、水量保证与水生态修复统筹兼顾、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保护、点源与面源全面控制、节水与治水共同推进、控源与增容并举、治理与防范统一部署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灭重污染水体和城区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共赢,为建设“碧水、青山、蓝天”的美丽明山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环保产业实现长足发展,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南沙河、卧龙河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太子河流域明山段建成生态文明示范流域。

  (二)第一阶段目标(2015年至2017年)

  到2017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0.2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10%,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全区河流(含支流河)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0%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25%以内。

  (三)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

  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0.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17%,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全区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城区段丰水期干流水体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20%左右;全区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全面建成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建成基于水质保障、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体系和排污许可体系,流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

  (四)远期目标(2021年至2030年)

  到2030年,全区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5%以上,城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建成完善的流域长效管理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国土明山分局

  2.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制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农副食品加工业实现污水预处理,排放指标达标,管网统一收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国土明山分局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科技局、区发展局

  4.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确保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城建局

  5.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部门: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6.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制定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计划,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鼓励发展污水厂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城建局、区发改局、区农发局

  7.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2月底前,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排放。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积极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或集中处理利用模式。

  牵头部门:区动监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8.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4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年增长率力争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到达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国土明山分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9.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农村连片整治计划,实行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部门: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发局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或化解过剩产能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部门:区发展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2. 严格环境准入。完善差别化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形成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发布实施。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城建局、国土明山分局、区农发局

  3.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4. 建立我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城建局

  5.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内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国土明山分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6. 持续开展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实施环境优化发展工程。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

  7.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主城区。推进产业升级搬迁,城区内禁止新(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要针对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造纸、皮革、印染等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制定退出计划,入园进区;到2017年,要明确现有园外企业原地保留的条件以及不符合保留条件企业的入园时间表,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改造。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8.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优化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包括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

  9.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区农发局

  10. 促进再生水利用。落实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我区再生水利用。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区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部门: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农发局、区环保局

  11.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12.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发展环保服务业的保障制度。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

  13.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制定城区生态空间保护方案。城区规划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部门:国土明山分局、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发局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如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将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适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城建局

  2. 严控地下水超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供水、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排查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列出清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国土明山分局

  配合部门:明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

  3.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编制再生水及雨水统一配置方案,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17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2%、10%;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7%、15%。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城建局

  4.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工业节水方案,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城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5. 加强城镇节水。制定城镇节水方案,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2017年共用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98%,2020年普及率达到100%,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区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农发局、区市场监管局

  6. 发展农业节水。制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计划。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快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推广喷灌、管灌、微灌技术,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7. 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水功能区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8.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 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实施水环境容量增容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9.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 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制定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水源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制度。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农发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

  2.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牵头部门:区农发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涉关办事处

  3. 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太子河周边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档案,建立太子河两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国土明山分局、区交通局、明山公安分局

  (五)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流域水质

  1. 深化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明山区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支流河整治,确保水质不退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国土明山分局、区交通局、明山公安分局

  2. 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结合流域水质断面,实施精细化管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3. 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确保水质不退化。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4.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辽宁省水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出台水质超标预警管理办法。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农发局

  5. 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水质保持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 “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降低纳污总量,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农发局、区城建局、区财政局

  6. 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制定明山区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清水补给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牵头部门:区城建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发局

  7.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局、区财政局、国土明山分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

  8. 加油站地下油罐管理。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5年起,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为双层罐。

  牵头部门:区服务业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

  9.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制定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计划并落实。

  牵头部门:国土明山分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 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农发局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 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明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编委办

  2.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明山公安分局、区城建局

  3. 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明山公安分局、区城建局

  4. 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交通局、区农发局

  5.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到2017年,环境监察、应急、信息和宣教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区级环保队伍建设,强化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编委办

  6.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国土明山分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

  7.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编委办

  8.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对重点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以及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包片拉网式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

  9.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在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农发局、区发改局、明山公安分局、明山交警大队

  10.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卫生局

  (八)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

  1. 完善法规标准。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出台明山区水污染防治法规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区法制办、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2. 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收费政策。执行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牵头部门:区物价局、区财政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3. 加快水价改革。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水价改革方案。

  牵头部门:区物价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4.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明山地税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5. 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6. 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及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及市里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配合部门:区发展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动监局

  7. 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补偿。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农发局、区城建局

  8. 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按照省、市政府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9.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变。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区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

  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动监局

  10. 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

  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国土明山分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卫生局

  (九)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出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公布本地区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

  2.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园区内要制定环保自律机制,并向相关部门申报。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

  3.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环保、发展、农发、国土、城建、林业、科技、监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交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指导、协调各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季度由区政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责任部门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展。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

  (十)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发改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卫生局

  2.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3.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校园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配合部门:区教育局、区城建局、区农发局、区财政局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