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4-07 成文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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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07 16:19:32 【字体:

 信息来源:本溪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日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明山区林业局      
1 林业局 1.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       〔2006〕913号。按辽财综   〔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  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2.育林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    〔2009〕32号。省政府令第109号(1999年12月27日发布),辽财非〔2009〕1004号。按照辽财非〔2009〕1004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  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55%:15%:30%比例分成;对非国有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省、市、县按征收总额的10%:10%:80%比例分成。按辽财非〔2016〕83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明山区地税局      
1 地税局代征 1.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      〔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    〔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3.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    〔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4.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