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恒源石灰石矿(一采场、二采场)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恒源石灰石矿(一采场、二采场)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本溪市明山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作出关于《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恒源石灰石矿(一采场、二采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决定。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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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45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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