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好差评”制度(试行)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成文日期: | 2019-08-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好差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办事企业和群众,提高窗口办事工作效率,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能,优化窗口办事流程,简化窗口办事环节,进一步规范进驻明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明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树立做好服务是本分,服务不好是失职的理念,各窗口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服务对象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对区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的政务服务认同感和认可度,是评价政务服务绩效和窗口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需遵循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客观、全面反映公共行政务大厅及窗口的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服务评价评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种评价结果。办事群众可通过窗口服务评价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或直接通过投诉意见箱进行反馈。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企业和群众利用评价器作出满意度评价。
第六条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对服务评价器、投诉意见箱评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月考核制度进行扣分处理,纳入年终考核评议。
第七条 每月窗口满意票数最高的评为文明窗口,并在月考核中进行加分表彰,对于每月不满意票数最高的,将在月考核中进行扣分并通报。
第八条 对于不满意的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将进行核实,对窗口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问题的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岗位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明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