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0-00025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成文日期: | 2020-0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本明住建发〔2020〕6号
局属各科、室、队、所、办:
现将明山区住建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7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措施
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改革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改革依据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8〕224号)
四、改革目的
进一步激发环卫系统市场化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解决企业及群众办事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
五、改革措施
(一)加强办理人员的操作培训,严格按要求落实告知承诺制度。由局环卫科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加强在审批完成之日起30日内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由环卫科、环卫监察队在作出经营许可前,对申请人提供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材料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指导、监督、协调审批部门及环卫监察部门,实行动态监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