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44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环保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辽东地区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辽东地区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拟批复意见)
本溪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辽东地区心脑血管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29号本溪市中心医院现有院区内,项目总投资21580.78万元。拆除本溪市中心医院现有4#、5#病房综合楼,除制氧站、危废暂存间依托总院区外,其余设施均新建。建设医疗中心地上十二层(建筑层数不含设备夹层),裙房三层,占地面积4100m2,建筑面积35170㎡,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院前急救、急诊科室(急诊门诊、急诊抢救室、急诊留观室)、门诊、急诊ICU、手术室、放射科(CT、超声、心电图)、检验科、设备用房等,设置384张床位,改建污水处理站,建设地下停车场,设置停车位172个。项目建成后,在以京、沪等地区高水平输入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支持下,补齐辽东地区医疗短板,提升医疗服务“高地”,最大限度减少异地就医。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三十七、卫生健康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因此本项目为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及运输车辆路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禁止夜间施工,如有特殊工期需要,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分局报批后,向周边居民区公示。施工工地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拦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合理安排现有办公楼的拆除时间,避免爆破、噪声、扬尘等污染影响周围正常生活及工作秩序。
(二)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及地下车库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封闭,投放除臭剂、活性炭吸附等有效措施,避免恶臭污染。地下车库废气由1个尾气井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拆除并改建本院区内原地下污水处理站,在原址东侧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地下污水处理站,占地面积600平方米,采用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混凝沉淀)+消毒工艺,处理能力为1000m3/d,项目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现有污水处理站应在新建污水处理站正常投运后方可拆除,拆除前需向具有管理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四)设备均采取隔声减振处理,避免噪声污染。院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标准限值,靠近道路一侧满足4类标准限值。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及栅渣等。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医疗垃圾收集后暂存于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泥及栅渣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本项目评价不包括电磁辐射及放射性评价,请你单位及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影响评价。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投产前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