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520 | 发布机构: |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碾子沟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碾子沟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关于《本溪市明山区碾子沟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明山区碾子沟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概况
本溪市金和矿业有限公司碾子沟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明山区高台子镇塔峪村,砂场矿权占地面积约0.1774km2,开采区占地面积约0.127km2,开采深度295~210m,开采矿种为山砂。2010年该企业取得矿权,尚未开采,项目已纳入《本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年—2025年》,设计开采规模10万m3/a,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法,生产台阶高10m,服务年限为5.62年。总投资319万元,环保投资19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0.5%。工业场地布置在矿区西北侧,占地面积4700m2。临时表土场布置在矿区北侧,占地面积3000m2,用于保存施工产生的表土,用于土地复垦。矿山内部运输道路为砂场内各个分台阶之间的联络道路均采用临时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为双车道10m,项目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设计开采及生态修复,工业场地及行车道路全部实施地面硬化。
本矿山建设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的相关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二)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扬尘通过合理规划生产区、物料存放区、运输道路,制定有效的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输道路落实硬化措施,运输车辆应覆盖苫布,定期洒水抑尘,且运输减速慢行,保持道路两侧的范围内的整洁。本项目不设锅炉房和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建企业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Nm3。
生产区不设置废水排放口,在砂场深凹区域设1处雨水收集池,收集雨水作为洒水降尘用水。环境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排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项目矿山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不设置排土场,临时表土场地质条件稳定并做好防护措施,未来用于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时取用。
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生态修复计划。本项目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原生自然环境。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生态治理措施,分东、南、西三部分分步开采、分步修复。开采活动结束后,对于矿山扰动土地进行全面复垦治理,将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场和运输道路压占土地进行植被恢复,随着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闭矿后对扰动土地全部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总面积12.77公顷,矿区土地复垦率100%,本项目所在地将逐渐形成新的林地生态景观,破坏的植被将得到恢复。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本项目批复后暂不开采。该矿山参与明山区砂场矿业整合后,按照整合后整体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实施开采计划,原则上不得增加生态破坏面积。
五、本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