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预计全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超过200亿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支持稳定企业和扩大就业,3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采取免、减、缓等措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通知》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保障参保职工权益,《通知》明确,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地既要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又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也是我省继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20%降至16%后,采取的又一项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硬核”举措,预计全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超过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