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454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重拳整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重拳整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近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出台《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办法》”)和《辽宁省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倒查追责办法》”)。重拳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挂牌督办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挂牌督办办法》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倒查追责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具有以下问题和行为的: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及暗查暗访发现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经群众举报,未及时立案并依法依规查处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且继续在隐患存在场所或部位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已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但未执行的;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认为其他应该组织调查的情形。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倒查追责。
此外,辽宁省将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倒查追责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巡查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并在年度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