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2-00628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02 成文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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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2 14:18:33 【字体:

现就明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巩固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遏重大攻坚任务取得的一系列成果,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严厉查处商业用户不安装燃气报警器和燃气报警器超期不检定安全隐患。

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一)法律法规

1、最新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四)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六)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七)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八)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九)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九)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一)餐饮经营者;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三十六条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燃气减压阀、燃气产品的质量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二)行业标准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文件解读单位:明山区住建局

解读人李阳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2127019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