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0-00091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5-23 | 成文日期: | 2019-05-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范围和主体
按照“谁索要、谁负责”的原则,区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
(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
(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
(四)公开证明事项清单
(五)动态管理证明事项清单
(六)强化清单运行监督和问责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下旬)。区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后,由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将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报区司法局(见附件3)。
第二阶段:清理阶段(2019年6月下旬)。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各类证明事项,编制本单位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于6月30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事项及清理意见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送,没有索要证明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第三阶段:审核研究阶段(2019年8月上旬)。市司法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集中审核,在与各单位、各部门协商、沟通一致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阶段:审定公开阶段(2019年9月底)。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相关文件:关于《明山区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