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639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 成文日期: | 2019-07-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安置对象
符合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合格后,确定为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安置对象。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坐落在明山办事处体育街幸福院,室内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水、电、暖气),单室户型31-34平方米,双室户型49-52平方米,三室户型60-76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2.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972元以下。(参照《2015年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3. 原居住房屋为全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拆除违建范围内的唯一住房;4.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有住房。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