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 | 2011-06-30 | 成文日期: | 2011-06-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公务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节约车辆维修费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强化财政监督和预算约束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溪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面包车、吉普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等。
第二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由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管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定点招标、协议签订、日常考核管理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由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区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维修厂签订《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合同》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维修厂的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各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维修实施具体管理,包括车辆的报修、送修、维修过程的监督,科学合理安排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第五条:车辆维修费。预算内车辆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拨入政府采购专户管理。各单位车辆维修费按照预算实行单车核算超支不补,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节余留用。预算外车辆维修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车辆维修发生的费用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单位报账,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统一结算。单位发生的其它车辆维修费及票据不得报销和入账。
第七条:车辆发生故障维修时,报修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明山区公务用车维修单(一式三联),维修单应注明维修单位、车牌号码、报修日期、拟维修项目,由报修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修理。
第八条:新购置车辆车内装饰。区采购中心按一定标准,统一定点装饰。各单位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装修。
第九条:车辆维修完成经检测合格后,维修单位填写明山区公务用车维修单、维修项目,由维修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修单位、维修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持一联。
第十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必须统一到定点维修厂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区政府结算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区财政局核减相应经费。
第十一条:定点维修厂维修时不得随意增补维修项目,需要增补项目时应通知报修单位待同意后方可增补,如擅自增补项目发生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车辆需要大修时,报修单位应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批准后,落实维修经费方可维修。
第十三条:报修单位要把好车辆送修关、结算关,严格审核维修项目,零配件更换方面的工作。驾驶员把好维修现场监督关。
第十四条:定点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定点维修单位应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折扣率计算修理费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的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定点维修单位应提供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服务,开设专用通道负责公务用车维修的接待及具体维修事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维修成本。
第十七条:定点维修单位应建立零配件质量保证体系,使用的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零配件价格和工时费不得高于同类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第十八条:定点维修单位应热情承接车辆维修任务,承修车辆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及更换的配件)免费修理,定期对车辆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定点维修单位应给每辆维修的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区采购中心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定点维修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同相关部门对定点维修厂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三次以上的定点维修单位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到维修厂家检查维修程序、维修质量、维修结算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报修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车辆维修动态,建立维修档案。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规范程度、维修程序、车辆返修、满意调查”等内容,对定点维修厂家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定点维修厂家不能合理答复和解决的,可向区采购中心投诉。
(一)未按《维修单》所列项目承修的;
(二)维修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使用维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维修质量出现问题的;
(五)保修期内未及时免费返修的;
(六)服务态度差的;
(七)其他未履行服务承诺的。
第二十四条 定点维修厂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明山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的投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二)未按《维修单》所列项目承修经核实3次以上的;
(三)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维修费用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
(六)合同之外的零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均价的;
(七)存在“以换代修”、“维修不彻底”经核实3次以上的;
(八)存在不负责任更换零部件以获取高额利润的;
(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十二)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十四)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五)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要求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十六)在合同执行期间,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
(十七)发生因维修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八)让非定点维修厂家挂靠承修公务用车的;
(十九)与送修单位相关人员串通,出据虚假修理费发票,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合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