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2-00569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明山区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明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2-05-27 成文日期: 2022-05-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明政办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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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明山区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08:28:16 【字体:


本明政办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明山区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林业局、区检察院、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明山派出所、各涉林街道办事处:

现将《明山区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明山区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坚决守住林地资源保护红线,筑 牢发展生态根基,巩固森林督查、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及打击涉矿 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全力提高我区破坏森 林资源案件查处销号率,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督查 问题整改“清零行动”(以下简称“清零行动”),对自2013年以来 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限期查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 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的要求和部署,本着“快查、快立、快诉、快结”的原则,充分凝 聚和发挥林业、检察、公安系统合力,全力推进破坏森林资源行 政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整改和销号工作,并通过探索实施联合执 法模式,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森 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发展

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任务目标: “清零行动”查处案件范围包括2021 年开展的打

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 到位的(2013年至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卫 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线索。行政案件要于 2023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公安机关要对林业 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线索快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要及时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具体任务如下:

(   (一)行政案件须于2022年底前处罚完毕,其中,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销号标准的案件数量不少于70%(指录入 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年内确 实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延长至2023年4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林业部门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案件调查核查工作。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在取得合法证据后,2日内书面向本机关负  责人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向公 安机关移送或不移送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决定作出后  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建立移送案件台账,杜绝  集中移交、批量移交;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 在案。公安机关对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  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接收移送案件台账,并自接收林业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2日内 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退回相应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审 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 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 的林业部门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对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线索,要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尽快结 案。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  经行政处罚后,要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工作。刑事案件所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林业部门要 在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及时对恢复责任人的恢复成效进行指导; 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有《森林法》第81条规定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代履行。

二、 时间安排和阶段划分

“清零行动”从2022年5月份开始,到2023年6月完成。

整个行动安排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

区政府拟于5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涉林街道需在6月上旬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案件查处阶段(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各涉林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精干力量配合林业部门对案件逐一调查、取证、查处、移送,积极督促推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公安机关加大对林业部门移交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快案件侦办进程,突出刑事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

在案件查处阶段,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个月 对各涉林街道办事处“清零行动”予以调度,并将各街道阶段性 成果报区林长办予以全区通报,通报发至各街道林长及各成员单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至6月)

           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 各涉林街道办事处工作成效予以剖析总结,并将排名情况报区林长办,区林长办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发至区、街道林长。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职尽责

一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 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根本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更要身体力行,扩大森林面积,提 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功能,保护好每一寸绿色”。党的十九大报 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从事保护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以清醒的政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思想,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法律责任。《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 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 等违法行为。”第七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底线,积极履职尽责。

三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行政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 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十二条明确:“执行生态环 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对应当移送 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 定移送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实行生 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 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 都必须严格追责。”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 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 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  对林业行政执法渎职失职处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上述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严肃查处案件提出了严格、具体的工作要求。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清零行动”为契机,积极处理历 史积案,变被动为主动,将“清零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结率。

(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清零行动”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清零行动” 领导小组,负责“清零行动”的部署、检查、督导、咨询、验收等事宜。

组  长:李润飞 区副总林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沈建国  区林长办主任、区林业局局长

                         张  涛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 : 王 鑫 区三农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金  鑫 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马俊杰 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明山派出所所长

                       周  琦 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明儒 卧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聂永刚 牛心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诚  新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联络员:刘鲁男  区林业局,联系电话:024-44599437  

                                                                      18504148570

              张  琦 区检察院,联系电话:18604417393

             臧弈宁 明山森林派出所,联系电话:13842426888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各涉林街道要参照区级做法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涉林街道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清零行动”牵头部 门、负责人以及配合部门职责,防止工作推诿扯皮。区林业局负 责全区涉林行政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 局明山派出所负责全区涉林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区检察院负责全区涉林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三)坚持查处标准,严格依法办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确立的“案件查处、 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个到位标准,全力推动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案”要查到位、“地”要收到位、“责”要追到位。一要严格执法。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对案件名称的定性可参考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0〕 118号)执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辽  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辽林草办〔2021〕29号)和属地自   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要规范执法。 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林   业部制发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按程序立案、取证、定性以及告知和送达,做到认定事实清晰、违法主体明确、处罚依据充分、处罚  程序合法合规。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亮证执法,重大案件处罚必  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发生程序违法问题。  三要搞好行刑衔接。 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公安  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 1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林业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  送案件时要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  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  嫌犯罪的材料。 四要严格鉴定标准。 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时,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  员或林业部门聘请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出具的勘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在行政执  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犯罪破坏程度可以  参考司法部2020年下发的《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确定。 五要搞好销号管理。 每一起行政案件查结及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在第一时间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办理一起、结案一起、销号一起。

(四)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零行动”落到实处

一要搞好工作汇报。 各涉林街道办事处“清零行动”领导小 组要向属地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清零行动”要求,积极赢得街道 办事处领导支持。要善于依靠林长办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林长会 议和林长巡林契机,将国家林草局对案件查处销号和省、市“清 零行动”要求向各级林长汇报,通过林长工作机制解决案件办理 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二要搞好工作配合。 林业主管部门、检察机 关、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沟通协调,积极搞好工作配 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会商急案、难案、要案解决办法, 形成推进“清零行动”强大合力。要善于发挥林长+警长+检察长 机制作用,从严从快办理案件。 三要搞好上下贯通 林业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要求,做好衔接对接工 作。区“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街道“清零行动”开展情况 进行检查指导。 四要搞好舆论宣传。 各涉林街道要充分利用宣传 媒体机构职能作用,加大“清零行动”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五)加强建章立制,夯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基础

各涉林街道要树立动态清零意识,在今后年度森林督查过程 中新发现的案件,要做到即发现,即查处,即销号,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造成新的积案。今年起把结案销号率作为林长制考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同时,各涉林街道不但要将“改当下清理存 量”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更要将“立长远建章立制”作为推动森林资 源保护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借力于实施林长制和此次“清零行动”, 尽快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制度漏洞,真正建立起政府组织、全面 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各涉林街道每月20日前填写《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 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整个“清零行动”工作  总结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以电子版上报区“清零行动”办公室。

附件:《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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