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064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2〕7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22〕7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区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明电〔2018〕41号)《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纪要 》(本校车联办〔2018〕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核发权限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明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掌握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预防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改进管理对策,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成员单位
明山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山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明山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依照职责分工,共同解决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协查成员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等,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 周晓婕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 李 莎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 李 骝 区教育局副局长
宋小光 明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鸿峰 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高 晶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水舟 区住建局副局长、区交通局局长
赫英武 区应急局副局长
明山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明山区教育局副局长李骝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负责,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1.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研判全区校车安全形势,制定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方案。研究解决全区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支持、协调解决的问题。
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单位近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4.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教育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明山区教育局在明山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协助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由区政府授权代区政府履行审批职责,核发校车使用许可证。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
4.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7.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明山分局、区交警大队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区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区财政为主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区住建局、区交通局
1.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农村道路维护,及时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的相关工作任务。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在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督促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5.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校车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6.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落实联席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区应急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充分利用安委办职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附件:明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统计表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明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统计表
单位 | 分管领导 | 职务 | 联络员 | 联络员电话 |
区教育局 | 李 骝 | 副局长 | 陈 宇 | 15941457626 |
明山公安分局 | 宋小光 | 副局长 | 王炳皓 | 15804149022 |
公安交通管理局明山区交警大队 | 李鸿峰 | 副队长 | 李鸿峰 | 18941480320 |
区财政局 | 高 晶 | 副局长 | 李梓硕 | 15241415299 |
区住建局 | 李水舟 | 副局长 | 王雪娇 | 18641428883 |
区应急局 | 赫英武 | 副局长 | 卢勇志 | 13942419773 |
政策解读:《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