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397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3〕4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23〕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直涉关部门:
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经区政府批准, 现将《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2.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要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牵头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明山区医疗保障局 | 从223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中按3%的比例随机抽取6家 |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七十七、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4月份检查3家 6月份检查3家 | 现场调阅审查 |
2 | 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从15家工程项目中抽取7家 | 建筑市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 2023年进行2次(春季、秋季检查) | 现场检查 |
3 | 明山区卫生健康局 | 从16家职业卫生企业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 | 职业病防护用品及防护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七十一、七十二条 | 4月份检查1家 5月份检查2家 | 现场调阅审查 |
4 | 明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从21家清真食品经营登记证名录库中按照 5%的比例随机抽取1 家 | 清真食品经营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 2023年二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5 | 明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从21家清真食品经营登记证名录库中按照 5%的比例随机抽取1-2家 | 清真食品经营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 2023年三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6 | 明山区水利局 | 从27家区级管理企事业中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选取5家取水单位检查,5月份检查2家,6月份检查3家 | 检查计量设施 | 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6月份 | 现场检查 |
7 | 明山区水利局 | 从9家区级管理企业中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选取2家单位检查,8月份检查2家 | 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8月份 | 现场检查 |
8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从执法检查30家建筑用人单位数据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6家建筑用人单位 | “一金三制”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每月一次 | 实地检查 |
相关信息:(图解版)《本溪市明山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