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638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 成文日期: | 2019-07-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19〕22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19〕22号
关于印发《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山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符合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合格后,确定为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安置对象。
二、安置房源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坐落在明山办事处体育街幸福院,室内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水、电、暖气),单室户型31-34平方米,双室户型49-52平方米,三室户型60-76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2.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972元以下。(参照《2015年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3. 原居住房屋为全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拆除违建范围内的唯一住房。
4.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有住房。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有房认定:
1. 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 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 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住房的。
4.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
5.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
6. 自有或与他人共有商业用房。
7. 其他私有住房。
四、申请材料
1. 家庭全部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 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低收入家庭提供《本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 市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 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原居住房屋为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拆除违建范围内的住房证明。
5. 其它相关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所有证件、证明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A4纸复印件,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办各一份,并签字盖章。
五、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 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人员入户调查,并就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核实审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材料齐备且初审合格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资格审批表》,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由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7日,同时提供:(1)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申请汇总表;(2)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资格审批表;(3)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承诺书,报送区住宅与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待实施分配。
六、安置原则
坚持“六公开一监督”原则。即: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机关及申请人代表的现场监督下,采取人工公开抽号方式进行。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申请人在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分配条件的,应主动如实申报退出,每半年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原社区、街道办事处重新提交复审材料原件,对已经入住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劝退、清理。
申请人户型标准:1. 申请单室户型:一口人或夫妻两人;2. 申请双室户型:三口人或二口人两辈;3. 申请三室户型:四口人及以上。
七、安置分配
1. 召开临时安置用房分配大会的时间地点由申请人原街道办事处通知本人,参加临时安置用房分配大会时,临时安置用房分配对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大会入场券》入场,逾期未到大会现场的,按自动放弃本次分配资格处理。
2.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分配采取人工公开抽号方式进行,申请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抽取顺序号,按照顺序号抽取房源号,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安置用房房号,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签订《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进户通知书》。
3. 将分配结果在申请人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纳相关费用,签订《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八、租金标准
参照《2015年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收取房屋租金(住房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的家庭按0.72元/平方米/月收取,低保边缘户家庭按1.26元/平方米/月收取),进户需缴纳保证金500元,取暖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交纳。
九、临时安置用房管理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社会化管理,临时安置用房住房申请人入住后,其申请人的信访维稳、低保待遇等由原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违规处罚
对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区纪委、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至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结束。
附件:1.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审核汇总表.xlsx
2.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资格审批表.xls
3. 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包保责任承诺书.doc
政策解读:《明山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安置用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