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664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成文日期: | 2021-10-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1〕18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要求,明山区编制了《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明山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明山区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污染和特殊时期天气情况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 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各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1.组成人员
总指挥长:区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督查室、区应急局、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局、区经信局、明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2 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各项工作决策和指导意见;
3 指导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
4 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 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6 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7 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8 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9 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10 负责建立和完善明山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
11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牵头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导。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指导和协调责任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区财政局: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政策规定,负责和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的保障。
明山公安分局:负责大气重污染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措施落实;负责禁止启动预案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明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煤炭和油品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区交通局:负责对农村道路营运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区商务局:负责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督查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2 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 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 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指挥部下发的通知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建议时,应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提前开展管控工作。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上报,并向各单位传达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通知。
3.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13 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 响应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2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运输 (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全区建材、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2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倡导市民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⑤全区建材、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 4 次(非冰冻期)。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 (经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⑤建材、化工、矿山、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5 应急保障
16 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经费保障
成员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要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七)制度保障
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
(三)预案备案
成员单位及减排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上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预案修订
《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及成员单位职能调整等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本溪市明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