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1-00666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修订《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1〕24号 | |
关键词: |
关于修订《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21〕24号
关于修订《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明政办发〔2018〕17号)废止。
明山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明山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溪市明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工作原则
明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先期处置,社会动员;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中断的。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凡属明山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污染事故外(发生核污染事故后应立即上报辽宁省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 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立即向区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保部门应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2. 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明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明山分局、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文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明山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主任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2.3 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及时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及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和发布通告。
区发改局:负责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救援物资的调配以及电力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公安明山分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局明山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组织监测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和现场指挥部提供设置场地,以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
区交通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及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
区水利局:负责掌握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组织或协调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林业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商务局: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涉外事务。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 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区 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4 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 原则上由事发地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市指挥部应派人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 原则上由市指挥部负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派人员指导。 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 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待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等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开展风险监测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3.2预防工作
(1)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区开展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业、企业情况的普查,掌握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2)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降低污染危害,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 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特别关注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区、医院等社会关注区),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到位;
(7)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预警级别分级报告,区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信息报告。
4.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 区指挥部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2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I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 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3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 开通与事发地街道、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 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4) 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援;
(5) 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 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源的泄漏及已被污染的土壤、 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 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应急监测
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监测单位,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3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调动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4.4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响应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区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区政府会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
5.3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措施改进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修订,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提高风险源防控能力,降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6.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街道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依托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 形成区、街道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6.4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盘考虑。
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 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御风险能力。
附则
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 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 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