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1-00668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明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1-10-20 成文日期: 2021-10-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明政办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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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09:53:07 【字体:

本明政办发〔2021〕2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涉关街道、各涉关部门:

按照省市生态环境工作要求,明山区编制了《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明山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分别对应4个预警等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子河、卧龙河、南沙河、红脸河等流域除核辐射事故以外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认真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级别,实行区、街道分级响应。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上下应急联动机制, 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分工协作、责任到位,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现有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能力,实现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的有机结合。

应急预案关系

本预案是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溪市明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后文简称“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相关各街道、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明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明山分局、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草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文广局、区应急局等机构组成。

2.2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2.3各街道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人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人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待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环保、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应急监测队伍

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托区应急局、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预防和预警

信息监控

区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3.2预防工作

3.2.1 日常监管

由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开展流域内工矿企业、规模化养殖业等重点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情况的普查,掌握流域内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①固定源监管

加强对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各街道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流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强化辖区内环境安全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尾矿库、畜禽养殖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建立流域环境风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对流域影响较大的制药、化工、酿造等重污染行业。要求流域内企业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②流动源监管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监管工作,严格控制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流水体。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

3.2.2加强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逐步提高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有可能产生跨界污染时,上游地区环保部门应立即向下游环保部门通报事件情况。当下游区域发现水质恶化并确认是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环保部门。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级别政府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会同专家组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相关地区。

3.3.2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

②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③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④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4)加强监管。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

由启动响应的政府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初步情况,2小时内跟踪续报。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关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

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由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可申请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由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可申请省应急领导小组派员指导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响应程序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对于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对于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当流域内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根据《本溪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当流域内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区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比照Ⅲ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开通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③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武警支援;

④按规定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

⑤向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4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所在地政府和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通过市级部门协助,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现场处置

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控制污染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应尽快组织力量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头。启动风险源防控措施,利用围堰、应急池等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企业还应采取限产、停产、封堵下水井、修筑围堰、控制消防水去向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切断污染物外排源头。必要时还可以对沿河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少受污染水体负荷。

(2)拦截污染水体

应急处置组应全面启用区域、流域防控工程,采用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修建、启用拦污坝、节制闸拦截污染物;通过分流沟等将污染实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3)治理污染物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不同的污染物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响应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经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因素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⑤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信息发布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对于一般性事件,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后期处置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对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到责任单位。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措施改进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减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应急保障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装备及物资保障

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要求,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抢险、救灾装备及物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护装备及物资。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抢险期间饮用水及食品供给。

应急队伍保障

构建区政府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培养形成熟悉水污染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环境污染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处理等现场处置工作。

技术及专家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应急的衔接,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资金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众防范宣传教育,通过图片、报刊、网络等,广泛传播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等常识,不断地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险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流域内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受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明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明山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