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1-00113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明山区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主题分类: 本明政发
发布日期: 2020-04-14 成文日期: 2020-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明政发〔2020〕4号
关键词:

明山区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14 11:14:48 【字体:


本明政发〔2020〕4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区直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承接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6项:其中取消6项、调整管理方式2项、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8项。

各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 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管;对承接的行政职权,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部门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工作落实到位;对新增的

行政职权,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明山区取消承接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明山区取消承接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职权

类别

部门

意见

备注

1

区教育局

对于残疾人教

育有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的奖励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 2017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 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 估体系,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估和通报、表彰制度,将特殊教育 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各市、县(市、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基础教 育强县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定期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督导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2

区教育局

对在学校体育 工作中作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奖励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 令、国家体委第11号令,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 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3

区教育局

对在学校卫生 工作中取得突 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奖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 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4

区教育局

对在学校艺术

教育工作中取

得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

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5

区教育局

对教育事业统

计人员或者集

体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国务

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

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

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 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 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

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6

区教育局

对教育经费统

计人员或者集

体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

务院令第681号)

第二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取消

并入“对发 展教育事业 做出突出贡 献的奖励”


7

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 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设立、 变更和终止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 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 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白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许可

承接


8

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原、良种

场的水产苗种

生产许可证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修

)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 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行政许可

承接



9

区农业农村同

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1.主要

农作物

常规种

子生产

经营及

非主要

农作物

种子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 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 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 本办法。

行政许可

承接


10

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二十四 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 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 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2014〕30号)

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行政许可

承接



11

区水利局

河道采砂管理 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 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 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征收

调整

暂停征收

12

国土明山分局

采矿登记费的 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行政征收

调整

暂停征收

13

区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2、辽宁省残联关于印发 《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 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

3、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 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中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

行政给付

承接


14

区残联

55-59周岁参 保重度残疾人 生活补助发放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残联(2013 )30号)

行政给付

承接



15

区环境保护局

防治污染设施 拆除或闲置审

防治污 染设施 拆除或 闲置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

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 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 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 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行政许可

承接


16

区环境保护局

夜间建筑施工 许可

夜间建 筑施工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 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 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行政许可

承接


相关信息:《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