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371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2·17”石料掩埋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2·17”石料掩埋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2月17日0时左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祝某鹤驾驶公司辽ADJ616运料车辆到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拉运石料装卸过程中发生石料掩埋事故,事故造成司机祝某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于2022年2月18日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各有关单位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及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3月18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康某茹(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厂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责不到位,没有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康某茹处上一年年收入40%(98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98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峰(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之规定,建议对张某峰处上一年年收入40%(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即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何某龙(卧龙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分管领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对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和对合法手续进行核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处理建议:对卧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某龙依法予以警示约谈。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安委会对何某龙依法予以警示约谈。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通报该企业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该企业加强安全监管。
处理落实情况:已向该企业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对该企业加强安全监管。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溪市龙运石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 :
1.已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根据《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内容,已切实履行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3.已经加强对外来车辆和人员管理,并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已落实安全确认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5.已经严格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作业现场已经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管。
(二)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发生事故之后:
已经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及事故防范能力,规范作业程序和工作流程。
(三)属地监管单位已经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属地管理意识,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已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符合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
本溪市明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