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4-00639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12-30 成文日期: 2024-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12-30 11:35:16 【字体:

委托单位:本溪市明山区应急管理

单位负责人** (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单位负责人:** 本溪市明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溪市山区行政区域内区应急管理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不含行政强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根据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 查处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类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整改;承办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 ;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受委托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整改要求的企业,可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和对安全隐患设施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发现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应立即向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部分行为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直接行使以政处罚(不含行政强制)。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本溪市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相应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及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单位及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消,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或者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人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行各项行政执法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认真履行委托权限;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季度末前按要求准确在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11、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期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年年底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区政府法制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