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0-00499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
(转自本溪市水务网)1.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3.法定时限:20工作日
4.受理条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修订) 第十条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5.权限划分:在本溪市境内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但在国家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跨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7.决定机构:本溪市水务局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10.承诺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说明:专家现场勘查、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图.jpg
咨询方式: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法规科,咨询电话:44599165
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投诉电话:43889012 ;本溪市水务局机关纪委,举报电话:44599170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benx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