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5-00558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 “振兴发展促就业 政策护航助前行”2025年政策宣传月活动 主题分类: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发布日期: 2025-09-30 成文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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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发展促就业 政策护航助前行”2025年政策宣传月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30 10:32:38 【字体:

一、吸纳就业、就业援助类政策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青年见习补贴政策。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社会类就业见习:2024年8月21日(包括8月21日)之后签订见习协议的人员享受以下补贴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3.一次性求职补贴。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

(2)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

(4)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残疾高校毕业生;

(6)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7)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不低于1200元/人。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安置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照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岗位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

二、引进人才类政策

1.新引进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未满40岁、首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含优秀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给予3年期、每月2500元、1200元、600元、300元、200元的生活补贴。

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应届毕业且在溪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分别发放3年期每人每月2500元、1200元和600元生活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提高10%。

3.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应届毕业且在溪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溪就业创业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购买存量房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三、创业扶持类政策

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

1. 创业场地补贴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标准为3000至1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一次性创业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人。具体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职业技能培训类政策

1.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工)。面向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

联系电话:

本溪县:46821239

桓仁县:48822270

平山区: 42371297

明山区:44586006

溪湖区:45836840

南芬区:43839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