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3-00275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社局
信息名称: 创业带头人补贴申领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服务
发布日期: 2023-03-22 成文日期: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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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头人补贴申领

发布时间:2023-03-22 13:54:56 【字体:


1. 补贴对象: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溪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经营实体的类型包括:企业(公有制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2. 补贴条件: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含3人,不设上限),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 补贴标准:按经营实体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 补贴期限: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经营实体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经营实体,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补贴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审定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1月份。

办理材料:

       (1)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向经营实体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2)《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附表4);

       (3)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营实体职工名册(盖章)、招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

       (6)经营实体全年社会保险核定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人员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

6.办理地点:明山区政府

7.咨询电话:44847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