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0595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2021年省级彩票公益金信息公示 | 主题分类: | 民政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1年省级彩票公益金信息公示
2021年省级彩票公益金信息公示
根据《辽宁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民发〔2017〕39号)规定,2020年-2021年度彩票公益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资金补助,具体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2021年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574.078万元,其中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245.078万元;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329万元。
二、具体项目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项目名称: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
完成情况:本市2020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工作,运营补贴标准为140元/床/月。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49家,共入住老年人17507床/月/次。省、市财政资金已全部拨付到区财政,正履行审批拨付手续。
项目联系人:董学继
联系电话:44599098
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
项目名称:本溪市明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项目周期:三年(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
资金额度:2020年319万元,2021年20万元,共计339万元。
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已拨付287.1万元,占总资金的85%。完成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室内装修、设备布放,已为周边老年人开展探视和相关社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等养老服务。
项目联系人:董学继
联系电话:44599098
项目效果图片:
明山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补助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辽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辽民发〔202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方案》《意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2020年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方案》《意见》《办法》遴选确定的地区。
第四条 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地区,重点用于《明山区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 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标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方案》《意见》《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财政、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进展严格按照《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完成。
第十三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 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明山区民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