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0173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提醒告诫书 | 主题分类: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提醒告诫书
当前,本溪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好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现向全区各零售药店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药店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到期未接种加强针疫苗不得上岗。勤通风,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如有发热等症状或健康码“红码”“黄码”,以及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严格落实进店顾客测温登记扫码要求,一旦发现体温超过37.3℃主动告知其到本溪市发热门诊就诊。严格执行进店顾客扫码,发现重点管控地区人员,填报《域外来返溪人员登记表》,拨打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协助进行闭环转运,做到及时妥善处置。发现重点关注地区人员,填报《域外来返溪人员登记表》,向药店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销售“退热类药品”(农村地区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信息实名登记报送制度。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且存储数据不少于14天。
四、每天密切关注疫情动态,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最新的重点管控地区、重点关注地区名单,并在营业场所张贴。
五、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示板》、《本溪市零售药店疫情期间须知》、《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状》并遵照执行。《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状》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姓名、手机号码。
六、按照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常态化下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每周按比例分批检测实现点位全覆盖,每月核酸检测实现人员全覆盖。应急状态下,至少每周核酸检测全覆盖。
对未按规定落实以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零售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进行告诫、约谈、责令停业整改等行政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