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3-00373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3-03-31 成文日期: 2023-03-31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23-03-31 09:33:09 【字体:


事项编码

11210504001134318Q400012201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人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增补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权限划分

县级

受理机构

明山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明山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本溪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现场查询: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本溪市明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旅局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http://zwfw.benxi.gov.cn(本溪市政务服务网) 查询电话:024-44829935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4-44829935 现场咨询: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本溪市明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号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http://zwfw.benxi.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44585655 本溪市明山区程家路47号 (明山区文旅局201综合科)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告知承诺

是否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