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299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 主题分类: | 校园安全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成文日期: | 2020-01-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本溪市教育局文件
本教通字〔2019〕11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本溪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日
本溪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治素质教育基地和法制副校长作用,努力实现校园安全事故和在校生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校园及周边更加和谐稳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为平安本溪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进一步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尚未涉及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及上位法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标准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要有巡查记录。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要有巡查记录。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九条 有校车的学校要配备校车安全员或随车照管员,落实校车安全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资格审查,推动建立准运资格证制度,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杜绝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要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17号)标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三章 物防建设标准
第十条 学校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二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1.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2.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重点部位建设标准
1.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2.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3.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4.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5.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二)校园警务室建设标准
1.外观标识(蓝白道、警徽)。
2.外部图板(警务室牌匾、警民联系板、治安提示板)。
3.内部图板(驻校民警工作职责、安全委员会名单、公安部八条措施、校园平面图)。
4.室内台账(《本溪市公安局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簿册》)。
5.校园警务室保安应配备的八种防卫器械:安全钢叉、橡胶警棍、辣椒水、强光电筒、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护盾牌、防暴头盔。
6.校园警务室建设面积应在十五平米以上。
(三)学校消防器材配备标准
1.消火栓和灭火器配置标准(灭火器使用手提式2kg ABC干粉灭火器)
(1)综合楼、教学楼、宿舍楼:学校楼房每层应有消防栓,平时要保证有水有压力,每层楼楼梯口应有2个灭火器。没有消防栓的学校应按每48平方米(实用面积)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寄宿学校在教学楼和宿舍楼的每层楼梯口应设置1个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要保持随时有电,以备急用。
(2)食堂:学校食堂应有3个设置点,餐厅2个点,每个操作间1个点,每个设置点应有灭火器2个。
(3)图书室、阅览室: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至少应配备2个灭火器。
(4)微机室:每个微机室配备2个气体灭火器。
(5)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应分2个设置点配备4个灭火器。
(6)配电室:应配备1个灭火器。
2.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配置标准:
(1)楼道:楼道疏散出口处应有“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禁止使用荧光粘贴指示标志。
(2)楼梯间:学校楼梯间墙壁应贴有“疏散通道”标志,明确学生上下楼疏散安排,指明紧急疏散方向,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急照明灯:一般安装设置在疏散出口的正上方的墙面或顶棚上,与安全出口安装一起。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第四章 技防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2.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3.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4.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5.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7.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1.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3.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2012年123号令124号令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值班值勤人员、跟车护送教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教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教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聘用、审核确认及培训教育
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3.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 校车安全检查
1.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3.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4.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校车安全行驶
1.全市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学校应当向市、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3.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4.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5.校车驾驶人应严格执行公安部2012年123号令124号令规定,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6.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第六章 安全防范制度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5.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2.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3.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14.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15.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5.超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6.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7.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四条 校园欺凌种类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损坏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等或嘲笑受害者身体等。
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5.恐吓、威胁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事情。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
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做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欺凌防治处置主体责任,通过班团队会、法制教育及组织到学生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假期安全
学校要在假期放假前召开专题会议,对师生、家长广泛开展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强师生、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救能力,确保师生在假期的安全。
1.加强学生居家安全教育。要结合假期季节特点,面向全体师生做好安全教育,要开好全校大会,班主任会,要按照考试、返校等时间安排,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学生离校及校车接送时间,实现家校对学生的无缝对接。要开好家长会,要在放假前给学生家长发一封公开信,提醒家长确保假期间的学生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对学生进行交通、饮食、溺水、防火、用电、食物中毒、极端天气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要以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教育为重点,告知家长切实负起监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争取家长的密切配合,杜绝与遏制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2.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假期前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的校舍、财产、危险品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消除隐患,责任到人。重点检查安全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管理,对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寒暑假及节假日,学校领导要带头值班值宿,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认真履行报告制度,遇到紧急、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要求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或对发生事故处置不力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第二十七条 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学生放学疏散时,要有值班领导和保安人员在岗在位,确保学生有序通行,不发生拥挤踩踏和道路交通等安全事件。课后服务期间,学生提前离校,要有班主任签署的假条等凭证。
3.学校门前要有隔离墩、隔离柱、拒马等硬质防冲撞设施,防范暴力恐怖事件发生。
4.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5.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6.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7.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8.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第二十八条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校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3.男、女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4.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5.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学生宿舍实行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负责安全检查。
7.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8.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生活教师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也可直接报告政教部门或总务科。
3.上课、上晚自习期间各房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4.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5.严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严禁请学生代班。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1.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执行大型活动报备制度和程序。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口分管科室和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及本校保卫部门申报报备,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2.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3.举办较大型的群众性活动,要与公安部门联动,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
第七章 督导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1.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2.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指导、监督学校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5.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6.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7.邀请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