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3-0030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教育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 主题分类: | 校园安全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教育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明山区教育局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教育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
组 长:李 莎
副组长:李 骝 詹 建 潘 威 李 妍
组 员:陈 宇 郭 琳 苑兴华 区属学校校长
指挥部在总指挥长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区教育系统内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决定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等。
(二) 指挥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现场指挥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五个内设机构,具体人员和职责如下:
1.应急指挥办: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安全办。总指挥由李莎担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督导、检查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综合协调组:李妍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做好事件处理情况的信息汇总,草拟新闻报道,接待有关新闻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材料,代表区教育局对外公布相关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上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接待工作。
3.现场指挥组:李骝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各类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监护、疏散师生(职工)、保护现场、监控险情,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排除现场险情、抢救伤员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关注事态发展。
4.事故调查组:由潘威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协助公安、交警、消防、卫生、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开展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5.善后处理保障组:詹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师生员工的稳定工作,并及时与受害者家长或家属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师生家长或职工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防止因事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负责物资保障,协同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恢复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应急处置要求和预案的响应
(一)信息报告: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延报、漏报、 瞒报、谎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区教育局接到报告1小时内,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首先采取紧急电话报告。各单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应立即电话报告本单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告区教育局。执行电话报告后,接着要以书面形式把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人员伤亡等情况;事件发生起因、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状态等向区教育局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续保。
(二)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执行信息上报的同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先期处置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师生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涉及其他学校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等。
(三)预案的响应:区教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后,经区教育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对事件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损伤破程度、事态的发展趋势,社会影响面等方面进行核查评估,及时将核查评估情况向总指挥长、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或总指挥长宣布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预案的响应级别。
三、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等级、类别的划分与应急处置
(一)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溪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级——重大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三级——较大事件: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四级——一般事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事件的类别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立即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在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生危害;
(3)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2.建筑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迅速组织校医和有关人员抢救伤病员,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卫生救护,积极有序的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
3.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⑴学校发生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⑵学校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措施。
4.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的处置措施。
(1)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同时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2)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
(3)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5.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品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⑶区教育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并立即协同区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和区教育局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5)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区教育局指导学校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6)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区环保局报告。
6、学校恶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学校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7.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拨打120请求急救,联系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校长和有关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疏导,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8.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9.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四、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
(一)等级划分的标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A.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B.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OO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O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O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C.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一5O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O一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 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各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防疫和教育主管机构初次报告;区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教育局必须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
(2)进程报告:一级和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每日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三级和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事件处理结果由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
2.应急处置的方法措施
(1)立即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3)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病人有亲密接触者实施隔离;
(4)按照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区教育局以及卫生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5)区教育局及时部署未发生事件的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学校内蔓延;
(6)根据事件性质,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协调、指挥事件的处理工作;
(7)协助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教育系统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3.善后与恢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区教育局指导学校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五、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类别的划分与应急处置
(一)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三级。
1.一级事件是指学校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二级事件是指对学校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三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区教育局负责领导全区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迅速召开教育系统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况组织力量到受灾学校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应急资金准备、协助公安和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灾害损失评估、接受外援、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当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受灾学校对应地震灾情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震救灾减灾工作。
(1)根据地震局发布的避震通知,果断组织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紧急避震疏散。迅速完成抢险救灾队伍的人员集结、资金筹措、物资装备工作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协助政府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学校要采取措施平息社会上关于发生地震的谣言或误解,保持学校在教学、生活秩序上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2)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在地震灾害现场,应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区教育局统一指挥和学校各部门积极参与救灾减灾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3)地震灾害现场的处置和救援。及时沟通、汇总灾情,并上报灾害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被压、被埋和失踪人员情况;上报受灾学校自救互助的成果,自救或者由政府救援、社会救助的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的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学校师生;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学校的通信、道路、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和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四)善后与恢复: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事宜;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对因玩忽职守、渎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区教育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项档案,从预案的制定,安全隐患的排查,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师生应急自救技能的学习、培训,应急队伍的训练、演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善后与恢复等环节入手,整理、积累翔实的应急处置工作材料,科学规范分类归档。
(二)奖惩
1.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教育局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
2.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干部职工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2)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3)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的;
(5)向上级主管部门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6)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7)不按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8)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9)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10)不及时组织开展自我救助、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12)其他违反本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明山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