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0-00087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明山区解决在职及离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3-11 成文日期: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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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解决在职及离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1 14:11:51 【字体:

 

一、发布背景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妥善解决我区在职及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条件。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同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二)人员条件。经聘任,在辖区内村卫生室执业并具有法定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及村医编制。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村卫生室1所,每千人设置乡村医生1名,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要有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1—2名,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备护士和药房调剂员。

(二)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资金补偿。二是基本医疗服务补偿。三是财政定额补助。四是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最低应缴纳15年。乡村医生在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后,按《关于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函》(本社险函〔2013〕12号)要求,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6月以前的所有参保费用由个人一次性趸交。(2)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如本人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区政府不再承担保险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由本人自行缴纳保险费用。(3)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乡村医生,退休后每月由区财政发放一定数额生活补贴。按照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每年10元的标准,经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出具证明,待区卫健局认定后,即可享受上述补贴。(4)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目前不从事村医工作者及已故村医,不享受此项待遇。五是村卫生室正常运行费用补贴。以行政村为单位,给予村卫生室正常运行费用补贴:新农合软件600元/年;网络光纤费用1200元/年;冬季取暖费2000元/年;医疗文书费1000元/年;医疗责任险1200元/年;其他办公费500—800元/年(居家型800元/年、村部型500元/年),共计13.95万元。

村卫生室实行财务独立,自主经营模式,出现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后果全部由村卫生室自行承担。

四、补助经费来源

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时发放。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明山区解决在职及离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